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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


    (二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    (三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    (四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    (五)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   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附表:(略)
    ⒈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》(初步设计)
    ⒉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》(施工图设计)
    ⒊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》(初步设计\施工图设计)
    ⒋《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》
    ⒌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》(初步设计)
    ⒍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》(施工图设计)
    ⒎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》(初步设计\施工图设计)
    ⒏《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》
    ⒐《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》
    ⒑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》
    ⒒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》
    ⒓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》
    ⒔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》
    ⒕《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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